广州市丹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王冰河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7执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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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执753号案件名称
广州市丹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王冰河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广州市丹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王冰河;秦国友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7执75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丹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赤岗西路328号成品仓库四楼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7860779306。法定代表人:胡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侯银彩,广东乾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曦,广东乾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王冰河,男,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齐森,北京市华泰(青岛)律师所律师。被执行人:秦国友,男,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北山街丹春委二十二组。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冬,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丹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冰河、秦国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湘1127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丹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14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王冰河、秦国友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13日、8月16日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王冰河、秦国友有银行存款1650.24元,网络资金2149.20元,王冰河独资公司存款105070.78元。无工商、民政、证券等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分别向不动产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建设银行理财产品等部门进行传统查询其他财产状况,均未查获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2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王冰河、秦国友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5日通过电话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054964.13元,案件受理费21085元,鉴定费36110元,执行费22940元,执行到位108870.22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审 判 长 欧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周 胜书 记 员 余前程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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