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蔡某某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481民初189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481民初1897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蔡某某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瑞昌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蔡某某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81民初189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赤乌中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8595046661。负责人:吴晓东,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飞,男,199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系该行职工,住江西省瑞昌市。被告:蔡某某,男,199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与被告蔡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蔡某某已偿还全部欠款,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被告已偿还全部欠款,本案争议纠纷已经解决,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负担。审判员  柯伟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 琦——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81民初189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赤乌中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8595046661。负责人:吴晓东,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飞,男,199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系该行职工,住江西省瑞昌市。被告:蔡某某,男,199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与被告蔡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蔡某某已偿还全部欠款,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被告已偿还全部欠款,本案争议纠纷已经解决,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负担。审判员  柯伟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 琦——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