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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鑫与陕西车友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2执385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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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3859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王金鑫与陕西车友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陕西车友传媒有限公司;王金鑫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385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王金鑫,男,汉族,1997年3月14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陕西车友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7122X90D。法定代表人:程一恩,该公司董事。申请执行人王金鑫与被执行人陕西车友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王金鑫依据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20]第1505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00元,2020年6月8日至2020年9月4日期间的工资469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案件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网络资金等信息予以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不足案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陕西车友传媒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程一恩(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限制消费。案件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启审  判  员        贺  诚审  判  员        胡  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薇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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