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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某某某皮革有限公司、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30执27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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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30执27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石家庄某某某皮革有限公司、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无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石家庄某某某皮革有限公司;陈某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30执2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家庄某某某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极县某某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XXXXXX776XP。法定代表人:贾某某,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本院在执行石家庄某某某皮革有限公司与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货款588042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40元,执行费8328.82元。执行到位金额584.19元,缴纳执行费584.19元。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粤A×××××丰田车一辆、粤K×××××捷豹车一辆,申请执行人称车在外地不好执行而且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可不予查封。除以上扣划的款项并缴纳执行费和申请执行人同意可不予查封的车辆外,经本院网络查控和传统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存款、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动产、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翠满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崔 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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