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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萧山瓜沥建佩装饰材料店、徐坚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9民初157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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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09民初15734号
  •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瓜沥建佩装饰材料店、徐坚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杭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杭州萧山瓜沥建佩装饰材料店;徐坚平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15734号 原告:杭州萧山瓜沥建佩装饰材料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9MA2BM2MKXR,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永联村9组。 经营者:沈建国,身份证号码XXX,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永联村黄公溇5组33户。 被告:徐坚平,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原告杭州萧山瓜沥建佩装饰材料店与被告徐坚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经本院委派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告杭州萧山瓜沥建佩装饰材料店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萧山瓜沥建佩装饰材料店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坚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萧山瓜沥建佩装饰材料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杭州萧山瓜沥建佩装饰材料店负担,因本案经委派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撤诉,故按规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李良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肖佳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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