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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文斌、潘庆波排除妨害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辽0214执恢8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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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辽0214执恢897号
  • 案件名称

    郝文斌、潘庆波排除妨害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郝文斌;潘庆波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0214执恢897号申请执行人:郝文斌,男,195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市。被执行人:潘庆波,男,195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市。申请执行人郝文斌与被执行人潘庆波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辽0214民初28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本院查明,案涉三垄土地的归属,申请执行人郝文斌与被执行人潘庆波各持有一份个人土地台账,且双方对土地四至争议较大,但土地所属大连市普兰店区星台街道杜家社区潘屯村村委会的台账没有记载,无法确定三垄土地的起止点和边界,通过本院多次现场丈量,因时间久远,当时分地成员多数已不在案涉土地所在的社区工作、生活,无法准确丈量案涉土地四至。本案前一次执行程序中已经函请案涉土地所属的大连市普兰店区星台街道办事处杜家社区,组织潘屯村村委会相关人员,依据本院(2017)辽0214民初2853号民事判决所判,确定案涉土地起止点及边界,但至今未予以解决,案涉土地所在社区正努力协调或通过其它方式解决本案执行问题。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若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万一法官助理 王 鹏法官助理 孙振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沅法律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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