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常丰农机发展有限公司、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1022民初2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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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022民初2722号案件名称
庆阳常丰农机发展有限公司、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庆阳常丰农机发展有限公司;刘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1022民初2722号原告:庆阳常丰农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男,汉族,1975年9月8日出生,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刘某某,男,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人。原告庆阳常丰农机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原告庆阳常丰农机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常丰农机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庆阳常丰农机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9元,减半收取194.5元,由庆阳常丰农机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生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马翠萍书 记 员 王粟琼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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