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某、田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27执恢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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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7执恢282号案件名称
常某某、田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米脂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常某某;田某某;高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27执恢282号常某某、田某某、高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某某与被执行人田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2018)陕0827执131号执行过程中扣划高某某在米脂农村商业银行十里铺支行的存款23245元,兑现申请执行人23000元,缴纳执行费245元;后田某某主动履行2000元;在(2018)陕0827执恢277号案件中被执行人田某某主动履行10000元,剩余案款11000元申请执行人常某某与被执行人田某某、高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后田某某未按照和解协议按期全部履行(履行6320元),申请人就未实现的4680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田某某的亲属田耿奇通过微信转账主动履行4000元,常某某自愿放弃680元,本案执行费50元,由田某某承担(已缴纳)。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7民初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院(2021)陕0827执恢28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0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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