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冲、段娜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1执异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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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1执异67号案件名称
刘冲、段娜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辛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刘冲;段娜;李群建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1执异67号申请人:刘冲,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段娜,女,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被执行人:李群建,男,195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申请人刘冲因被申请人段娜与被执行人李群建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申请人刘冲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冲申请撤回执行异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冲撤回执行异议。审判员 赵晓翠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任丽晓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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