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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永海、西宁昱捷祥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5民初3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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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105民初3935号
  • 案件名称

    蒲永海、西宁昱捷祥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蒲永海;西宁昱捷祥物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5民初3935号原告:蒲永海,男,汉族,1980年4月28日出生,住青海省乐都县。        被告:西宁昱捷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351号27号楼1单元1191室。        法定代表人:史怀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明阳,该公司员工。        原告蒲永海诉被告西宁昱捷祥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蒲永海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西宁昱捷祥物流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蒲永海以被告提交的证据与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不符,原告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宁昱捷祥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蒲永海撤回对被告西宁昱捷祥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蒲永海负担。        审判员    刘娓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陈慧臻书记员    薛世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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