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红艺、邯郸市复兴区姜海渝州小镇饭店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04民初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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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04民初631号案件名称
贾红艺、邯郸市复兴区姜海渝州小镇饭店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邯郸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贾红艺;邯郸市复兴区姜海渝州小镇饭店;河北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04民初631号原告:贾红艺,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告:邯郸市复兴区姜海渝州小镇饭店,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建设大街367号。经营者:姜海,该店经理。被告:河北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复兴区建设大街与联防路交叉口北行50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孔德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房秦,女,该公司员工。原告贾红艺与被告邯郸市复兴区姜海渝州小镇饭店、河北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贾红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红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贾红艺负担。审判员 郑文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珍珍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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