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孟祥剑、吉林省恒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91民初0293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91民初02938号
  • 案件名称

    孟祥剑、吉林省恒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孟祥剑;吉林省恒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91民初02938号原告:孟祥剑,男,汉族,1989年3月12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吉林省恒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与惠工路交汇处长春东北亚国际采购中心B1。法定代表人:胡忠昊。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祥剑与被告吉林省恒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孟祥剑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祥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祥剑撤诉。案件受理费222元,由孟祥剑负担。审判员  王丛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圣楠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