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绿元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拜城县正邦服饰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6执28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926执288号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绿元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拜城县正邦服饰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拜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拜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当事人
乌鲁木齐绿元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拜城县正邦服饰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6执288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绿元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712号A栋3单元704室。 法定代表人:闫贵先,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大海,男,系该公司项目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拜城县正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拜城县产业园区农副产品加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侯彦全,男,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绿元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拜城县正邦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2926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拜城县正邦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绿元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总标的2842459.00元(包括:案款2797500.00元,案件受理费14440.00元,执行费30519.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拜城县正邦服饰有限公司无房产、无机动车、存款、保险理财产品、证券等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拜城县正邦服饰有限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乌鲁木齐绿元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拜城县正邦服饰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拜城县正邦服饰有限公司有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重新申请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程泰元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李海潮审判员 吐尔洪·毛尼亚孜审判员 玛尔帕提·亚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吴国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江门新会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艮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705民初6418号之一 下一篇 洪波、方涛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皖0102财保48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