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九龙街道世杰农膜商店、刘学令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1民初830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民初8305号案件名称
瓦房店市九龙街道世杰农膜商店、刘学令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瓦房店市九龙街道世杰农膜商店;刘学令;连玉秀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81民初8305号原告:瓦房店市九龙街道世杰农膜商店,住所地瓦房店市九龙街道杨沟村七组。注册号:210281603018498。经营者:王世杰,男,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瑾,系辽宁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学令,女,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被告:连玉秀,女,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原告瓦房店市九龙街道世杰农膜商店与被告刘学令、连玉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瓦房店市九龙街道世杰农膜商店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瓦房店市九龙街道世杰农膜商店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瓦房店市九龙街道世杰农膜商店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瓦房店市九龙街道世杰农膜商店负担。审判员 曲伟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铖铖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安徽儒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4执2294号 下一篇 古丽红、何政等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14民终14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