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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辉、田冠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1491财保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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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91财保57号
  • 案件名称

    邓辉、田冠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邓辉;田冠高;朱荣荣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91财保57号申请人:邓辉,女,汉族,1980年1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献,山东家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家硕,山东家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田冠高,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县,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朱荣荣,女,汉族,1983年8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县,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申请人邓辉与被申请人田冠高、朱荣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田冠高驾驶的,被申请人朱荣荣名下的鲁NN××××号小型轿车,并向本院提供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保函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田冠高驾驶的,被申请人朱荣荣名下的鲁NN××××号小型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吕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心雨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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