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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元保、陈建军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甘1022执9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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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甘1022执964号
  • 案件名称

    石元保、陈建军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石元保;陈建军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甘1022执964号申请执行人:石元保,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执行人陈建军,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四川省遂宁市人。石元保与陈建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甘1022民终7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陈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石元保承揽报酬94000元,返还原告石元保质保金12867.90元;二、驳回原告石元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7元,由陈建军负担。因陈建军未按判决书限定的时间履行义务,石元保于2020年5月27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建军归还石元保承揽报酬94000元、质保金12867.90元、案件受理费2437元,本院依法受理后,由执行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建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陈建军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本院对被执行人陈建军名下的车辆、房产、工商、存款及股票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陈建军名下有甘ABX260号小型轿车,本院通过委托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查封其名下甘ABX260号小型轿车。其后又对被执行人陈建军采取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悬赏。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建军有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石元保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建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石元保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建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石元保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甘1022执9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玉升审判员  杨 奎审判员  张真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彧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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