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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恢号、杨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3民初178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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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民初178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易恢号、杨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易恢号;杨明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3民初1781号之一原告:易恢号,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杨明,男,197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零陵区。原告易恢号与被告杨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易恢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易恢号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184元,减半收取1592元,由原告易恢号负担。审 判 长  黄登飞人民陪审员  文武云人民陪审员  胡海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江艳茗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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