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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润环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05执恢256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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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05执恢256号之三
  • 案件名称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润环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洛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润环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精鑫轴承工贸有限公司;李德亮;董福庆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05执恢25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涧西区中州西路92号院1幢。法定代表人:李志坚。被执行人:洛阳润环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开发区滨河路22号付1号。法定代表人:李德亮。被执行人:洛阳市精鑫轴承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开发区辛店镇白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董福庆。被执行人:李德亮,男性,1953年07月29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董福庆,男性,1963年02月27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本院在执行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洛阳润环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精鑫轴承工贸有限公司、李德亮、董福庆追偿权纠纷,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305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洛阳润环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96086.47元及违约金;洛阳市精鑫轴承工贸有限公司、李德亮、董福庆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洛阳润环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精鑫轴承工贸有限公司、李德亮、董福庆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既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二、2021年4月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有存款,发现被执行人洛阳市精鑫轴承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登记车牌为豫C×××××号蒙迪欧牌汽车、豫C23758号金杯牌汽车、豫C×××××号五菱牌汽车共三辆,发现被执行人洛阳润环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登记车牌为豫C×××××号别克牌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因未实际控制到上述车辆,故暂无法处置,发现被执行人李德亮名下登记车牌为豫C×××××号别克牌汽车一辆,已在本院(2019)豫0305执1368号案件中查封,暂不处置。发现被执行人董福庆名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保险,本院已依法冻结,申请人申请视与被执行人协商结果再决定是否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及工商登记信息。三、2021年6月27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2021年5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房产信息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李德亮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本院已于2021年9月6日依法拍卖,成交价471369.6元,申请人申请案款随后与其他案件一起领取。发现被执行人李德亮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在淘宝网进行第一次挂网拍卖,因无人竞拍而流拍,于2021年9月7日在淘宝网进行第二次挂网拍卖,因无人竞拍而流拍,目前进入变卖程序,暂无其他财产可供处置。2021年5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公积金信息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董福庆名下公积金已被洛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查封,无法处置。四、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五、2021年9月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洛阳润环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精鑫轴承工贸有限公司、李德亮、董福庆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2021年9月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六、2021年9月13日,对被执行人洛阳润环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精鑫轴承工贸有限公司、李德亮、董福庆采取了拘留强制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1157004元及利息等,执行到位0元,尚余1157004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被执行人董福庆名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保险,本院已依法冻结,申请人申请视与被执行人协商结果再决定是否扣划,被执行人洛阳市精鑫轴承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登记车牌为豫C×××××号蒙迪欧牌汽车、豫C23758号金杯牌汽车、豫C×××××号五菱牌汽车共三辆,发现被执行人洛阳润环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登记车牌为豫C×××××号别克牌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因未实际控制到上述车辆,故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李德亮名下登记车牌为豫C×××××号别克牌汽车一辆,已在本院(2019)豫0305执1368号案件中查封,暂不处置。被执行人李德亮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本院已于2021年9月6日依法拍卖,成交价471369.6元,申请人申请案款随后与其他案件一起领取。被执行人李德亮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因无人竞拍而流拍,目前进入变卖程序,被执行人董福庆名下公积金已被洛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查封,无法处置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宋世伟审判员  王翔云审判员  宋怀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宏露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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