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从夏、王济新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81民初35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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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81民初3579号案件名称
付从夏、王济新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耒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付从夏;王济新;曾国光;姚国玉;耒阳市鑫鸿沙石开发有限公司;龙后奎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81民初3579号原告:付从夏,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住耒阳市灶市。原告:王济新,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住耒阳市。原告:曾国光,男,196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住耒阳市。原告:姚国玉,男,196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住耒阳市。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仁儒,湖南惠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耒阳市鑫鸿沙石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耒阳市灶市街道办事处零洲居委会零洲村1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810835919929。法定代表人:资兵,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轩,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龙后奎,男,汉族,耒阳市人,1963年9月23日出生,住耒阳市灶市。原告付从夏、王济新、曾国光、姚国玉诉被告耒阳市鑫鸿沙石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龙后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22日原告付从夏、王济新、曾国光、姚国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从夏、王济新、曾国光、姚国玉请求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从夏、王济新、曾国光、姚国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的另49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员 朱田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李琼校对责任人:朱田生打印责任人:刘李琼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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