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芦炳东、芦君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114民初844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8447号
  • 案件名称

    芦炳东、芦君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芦炳东;芦君
  • 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114民初8447号原告:芦炳东,男,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芦君,女,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原告芦炳东与被告芦君返还原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芦炳东、被告芦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所有的位于于洪区竟越明居6#1-6-2房屋且腾空房屋交付钥匙;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父女关系。1997年1月17日,原告与被告母亲在沈阳市铁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离婚后,原告购买位于沈阳市于洪区竟越明居6#1-6-2房屋。现被告强行霸占房屋,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归还房屋,被告均拒绝。被告的行为己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正当合法权益。据此,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讼至贵院。被告辩称:我不是强行占有,这个房子如果我父亲不允许我住我就非法入住。这个房子和别的事情有关,所以现在暂时在我手,事情解决以后我可以返还。昨天我给他打电话了,他不听我解释,如果把那边的事情了了,我可以把房子还给你,不是说不返还,所以他说的事实我强制占有和不返还,他从来就没和我要过,直接就把我起诉了。他有刑事案子,那边事了了,我去过造化派出所,这个事该赔偿赔偿,赔偿完事了我把房子还给他。昨天我给他打电话了,他也不听我说。之前起诉过我一回,因为向我要钱赡养,后来自己当庭撤诉了。刑事案子和房子没关系,但毕竟是他名下唯一财产,但是他买彩票,这么大岁数,再把房子折腾出去了,他租房子还总换地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位于沈阳市于洪区竟越明居6#1-6-2房屋为原告个人所有。原告为被告父亲,现被告在本案所涉房屋内居住。另查,原告与其妻离婚时,双方约定被告芦君由女方抚养。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位于沈阳市于洪区竟越明居6#1-6-2房屋为原告个人所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告主张是原告允许其已居住及装修,均没有提供证据,故对于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已成年,且在原告与被告母亲离婚时,被告由其母亲抚养,故被告继续在本案房屋内已居住已无法律依据。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芦君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将位于沈阳市于洪区竟越明居6#1-6-2房屋腾退给原告芦炳东。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芦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赵宝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吕长影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