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小飞、刘存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1民初1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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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1民初1100号案件名称
冯小飞、刘存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冯小飞;刘存元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1民初1100号原告刘存元,男,汉族,1953年2月19日出生,现住延长县机械厂家属楼,公民身份号码:61262XXXX302191619。被告冯小飞,男,汉族,1970年7月11日出生,陕西省延长县,公民身份号码:61262XXXX007110010。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存元与被告冯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存元自愿撤回对被告冯小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存元自愿提出撤回对冯小飞的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存元撤回对冯小飞的起诉。本案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存元承担。 审 判 员 常根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 旭 书 记 员 苗 洁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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