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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小飞、刘存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1民初1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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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1民初1100号
  • 案件名称

    冯小飞、刘存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长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冯小飞;刘存元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1民初1100号原告刘存元,男,汉族,1953年2月19日出生,现住延长县机械厂家属楼,公民身份号码:61262XXXX302191619。被告冯小飞,男,汉族,1970年7月11日出生,陕西省延长县,公民身份号码:61262XXXX007110010。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存元与被告冯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存元自愿撤回对被告冯小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存元自愿提出撤回对冯小飞的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存元撤回对冯小飞的起诉。本案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存元承担。    审 判 员   常根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  旭 书 记 员   苗 洁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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