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竞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骄王地产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财保29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16财保296号案件名称
重庆竞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骄王地产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重庆竞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骄王地产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财保296号 申请人:重庆竞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琅山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935007411。 法定代表人:董新桥,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骄王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滨江中路60幢B幢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68273697G。法定代表人:文永富,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竞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重庆骄王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竞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骄王地产有限公司价值104846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渝0116财保272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人重庆竞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后本院以(2020)渝0116执保911号执行裁定书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重庆竞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竞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重庆竞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江 维 二○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钟 诚 - 1 -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魏微、李琴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4512号 下一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支行、贾金龙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8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