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宏伟、李书清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民终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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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民终645号案件名称
费宏伟、李书清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费宏伟;李书清;薛杰立;洛南县秦岭文化艺术会展商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民终6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南县秦岭文化艺术会展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法定代表人:刘晓宏,系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李书清,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丹凤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薛杰立,男,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原审被告:费宏伟,男,196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洛南县。上诉人洛南县秦岭文化艺术会展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书清、薛杰立、原审被告费宏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南县人民法院(2021)陕1021民初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向上诉人洛南县秦岭文化艺术会展商务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其在 2021年7月19日前缴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其未按期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洛南县秦岭文化艺术会展商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小平审 判 员 闫莉霞审 判 员 叶 军 二○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妍 书 记 员 杨海涛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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