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桂花、岳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81执32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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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281执329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桂花、岳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义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桂花;岳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81执3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桂花,女,1985年3月10日,住义马市。被执行人:岳鹏,男,1990年1月7日出生,住义马市新区。关于张桂花与岳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义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281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岳鹏借款合同纠纷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桂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9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及申请执行费1385元。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岳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岳鹏未能申报可供执行财产。二、本院将被执行人岳鹏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三、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岳鹏名下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四、本院对被执行人岳鹏实施拘留措施,因疫情原因没有实际拘留。五、本院前往义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被执行人岳鹏私营企业注册信息,经查岳鹏无可供执行财产。六、本院通过公积金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岳鹏的公积金财产。七、本院前往义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岳鹏的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岳鹏名下有不动产信息。八、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岳鹏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21)豫1281执32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范保升审判员邓晓辉审判员贺卫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上官卓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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