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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华、周洁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3执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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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3执952号
  • 案件名称

    周海华、周洁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邵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周海华;周洁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3执952号申请执行人周海华,男,199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被执行人周洁,女,199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监护人唐顺叶,女,1977年11月14日出生,农民,住邵阳县,系被执行人周洁的母亲。申请执行人周海华与被执行人周洁离婚纠纷一案,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5民终2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洁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周海华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邀请湖南省邵阳县白仓镇井阳村村干部何双叶召集双方进行调解,但调解未成,因被执行人周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采取强制措施,本案涉及的是婚生女女周慧茹,本院询问周慧茹(2017年1月16日出生),周慧茹表示愿意跟随其外婆唐顺叶,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本院不宜将周慧茹强行带走,并将此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周海华,同时告知本案将终结结案,申请执行人周海华同意本案终结,故本案终结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13)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5民终2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 其审 判 员  李文玲审 判 员  唐超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罗 锟书 记 员  张灵洁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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