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河县XXXXX种子商店与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4民初1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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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524民初1029号案件名称
柳河县XXXXX种子商店与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柳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柳河县XXXXX种子商店;高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4民初1029号原告:柳河县XXXXX种子商店。 经营场所:柳河县。 经营者:王某。 被告:高某,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柳河县。 柳河县XXXXX种子商店与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柳河县XXXXX种子商店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以给付种子款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柳河县XXXXX种子商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柳河县XXXXX种子商店自行负担。 审判员 罗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雨琪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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