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新明、宋李平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81执保31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781执保310号案件名称
孟新明、宋李平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孟新明;宋李平;江卫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81执保310号申请保全人:孟新明,女,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津市。被保全人:宋李平,女,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津市。被保全人:江卫军,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津市。原告孟新明与被告宋李平、江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孟新明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宋李平、江卫军银行存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相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据此作出的(2021)湘0781民初904号民事裁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宋李平、江卫军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宋李平、江卫军等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李平章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王茜茜书 记 员 刘雨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郭金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7执99号 下一篇 四川千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0180执23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