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张强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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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249号案件名称
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张强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张强;周平安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249号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住所:安康市汉滨区香溪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2664100XXXX。法定代表人:葛大思,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成明,江西华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强,男,汉族,1988年6月16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关家镇烂泥湾村十六组,身份证号:61240119880616XXXX。被执行人:周平安,男,汉族,1974年7月19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关家镇烂泥湾村十四组,身份证号:61240119740719XXXX。申请人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902民初167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张强向申请人偿还代偿款5万元及利息19825.01元,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内容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张强向执行人偿还了利息19825.1元,剩余欠款5万元,被执行人张强自2021年9月20日起每月偿还2000元,直至还清欠款为止。经本院核查被执行人账户有存款2555.64元,本院予以冻结、扣划,申请人已经领取。因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2249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 明审判员 冯 超审判员 张世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魏传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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