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罗甲、王某甲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0执恢233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恢23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罗甲、王某甲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罗甲;王某甲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0执恢2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甲,男。被执行人:王某甲,男。本院在执行罗甲与王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罗甲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王某甲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203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63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淳化管理部开设有公积金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罗甲在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淳化管理部的公积金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姚新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