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德荣、王华英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81执193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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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执1937号之一案件名称
罗德荣、王华英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黔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罗德荣;王华英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81执1937号之一被执行人罗德荣,女,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被执行人王华英,女,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黔西市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罗德荣、王华英罚金一案中,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522刑初6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罗德荣、王华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二、本院于2021年6月9日起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了被执行人罗德荣、王华英名下的财产信息:1、被执行人罗德荣、王华英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2、被执行人罗德荣名下网络支付工具与银行账户有存款2000元,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罗德荣存款2000元缴纳罚金。3、被执行人王华英名下网络支付工具与银行账户无存款4、被执行人王华英名下无证券登记信息。5、被执行人王华英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三、本院通过到黔西市不动产登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华英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四、本院通过到被执行人王华英户籍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华英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华英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上述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及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已记录在卷,除被执行人罗德荣经强制执行到位应缴纳的罚金,对被执行人罗德荣的执行应当执行完毕。因被执行人王华英已无可供处置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五百三十二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黔0522刑初62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王华英负有继续履行(2020)黔0522刑初62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缴纳罚金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承琴审判员 何中鑫审判员 王 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胡 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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