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与冉君航,龚嫦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2民初3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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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42民初3771号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与冉君航,龚嫦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冉君航;龚嫦明案件缘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2民初3771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营业场所: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桃花源镇桃花源中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711647062F。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伟珂,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芹,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冉君航,男,2003年8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 被告:龚嫦明,女,1981年1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与被告冉君航,龚嫦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1元,减半收取340.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负担,退回原告340.5元。 审 判 员 秦加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粟 敏书 记 员 余佳乐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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