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卫、常德鑫泽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2民初500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民初5009号案件名称
龙卫、常德鑫泽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龙卫;常德鑫泽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2民初5009号原告:龙卫,女,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裴益民,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石门县蒙泉镇梅家河村村民委员会推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常德鑫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七里桥街道七里桥社区柳叶大道柳叶花园1号楼8栋201室。法定代表人:陈**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龙卫与被告常德鑫泽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龙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龙卫与常德鑫泽置业有限公司停车位合同;2、判令常德鑫泽置业有限公司立即返还购车位款60000元;3、判令常德鑫泽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常德鑫泽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为恒大地产集团长沙置业有限公司,因本案涉及到恒大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通知,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罗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郭诗野书 记 员 叶洁林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杜艳梅、杨拥春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2执保360号 下一篇 杜前子、张玲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04民初53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