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艳梅、杨拥春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2执保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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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保360号案件名称
杜艳梅、杨拥春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杜艳梅;杨拥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2执保360号杜艳梅: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杜艳梅与被申请人杨拥春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杜艳梅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拥春的工资卡、住房公积金1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杜艳梅自愿以其名下房产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9月4日以(2021)湘1102财保271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被申请人杨拥春名下银行存款xxx元、冻结被申请人杨拥春名下中国银行账户(账号:xxx)、及冻结被申请人杨拥春名下住房公积金;并冻结申请人杜艳梅名下位于xxx房屋(产权证号:xxx号)的交易过户手续,保全事项已部分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部分保全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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