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林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3执78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3执780号
  • 案件名称

    杨林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闻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杨林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3执780号申请执行人:杨林杰,男,198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闻喜县西湖佳苑。被执行人:李瑞杰,男,198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闻喜县西湖小区。申请执行人杨林杰与被执行人李瑞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闻喜县人民法院2021年6月24日作出的(2021)晋0823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瑞杰的账户存款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哲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执行助理郭杰书记员  李 卓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