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备战、杨小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1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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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1025号案件名称
许备战、杨小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许备战;杨小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1025号申请执行人:许备战,现住西安市阎良区。被执行人:杨小锋,现住西安市阎良区。本院在执行许备战与杨小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797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小锋应向申请执行人许备战支付借款本金485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3月1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704元,承担本案执行费668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小锋于2021年9月2日履行案款25000元,剩余案款35000元(含利息115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执行费668元已缴纳。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许备战有权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114执10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白凌河执行员 代发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马建宁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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