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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永利、韩永利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执恢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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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执恢90号
  • 案件名称

    韩永利、韩永利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韩永利;韩永利;汉中永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汉中永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7执恢90号 申请执行人:汉中永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577837796M。法定代表人毛红玉,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泽阳、刘建伟,陕西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韩永利,男,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0912。申请执行人汉中永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永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7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于2021年12月底还清欠款15万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7执恢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炜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钟华进                        书  记 员    秦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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