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海涛房地产有限公司、徐启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徐启山终结裁定书(2021)陕1026执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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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6执396号案件名称
陕西海涛房地产有限公司、徐启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徐启山终结裁定书审理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柞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陕西海涛房地产有限公司;徐启山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执行裁定书白建敏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1026执396号 申请执行人:徐启山,男,生于1979年7月21日,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住柞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907213413。被执行人:陕西海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柞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4919264D。法定代表人:王锡林,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徐启山与被执行人陕西海涛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21)陕1026民初3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海涛房地产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启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海涛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607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年利率3.58%的标准,自2016年3月10日计算至该款实际支付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606元、执行费5312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陕西海涛房地产有限公司用其位于柞水县XX街道办事处XX小区XX房XX号(房产证号:陕2016柞水县不动产权第0000052号,面积:61.22平方米)房屋一套给予申请执行人徐启山,以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徐启山工程款,双方本案债务全部结清,后续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被执行人陕西海涛房地产有限公司配合。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案件执行费5312元,减半收取2656元,申请执行人已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1026执3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兰国华 二〇二〇一年 九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程 凡书 记 员 刘 鑫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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