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继雨、张小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2021)湘11执监3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执监30号
  • 案件名称

    刘继雨、张小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刘继雨;张小青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执监30号申请执行人:刘继雨,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张小青,女,195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刘继雨与张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103民初6452号民事判决确定,张小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继雨向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1)湘1103执恢577号。进入执行程序后,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现向本院提出申请,将案件指令至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管辖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执恢577号民事判决暨申请执行人刘继雨与被执行人张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行。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廖 辉审 判 员  唐跃华审 判 员  蒋跃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阳少卿书 记 员  涂 扬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