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飞、屈鱼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1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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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1068号案件名称
王飞、屈鱼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飞;屈鱼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6执1068号申请执行人:屈鱼,男,1988年6月7日,汉族,住蒲城县。被执行人:王飞,男,1985年1月27日,汉族,住蒲城县。本院在执行屈鱼与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526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飞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屈鱼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飞清偿案款122733.04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1377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741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飞长期在外,去向不明。经本院向银行、车辆、工商、互联网、证券、房产、村委会等部门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飞的银行账户、微信账户予以冻结,并已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及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屈鱼,其对执行情况无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案件执行标的为122733.04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数额为0元。现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李 晓 刚审 判 员 李 更 生审 判 员 米 展 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段 晓 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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