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成梅、王文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423执125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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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423执1253号之一案件名称
赵成梅、王文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景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赵成梅;王文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423执12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成梅,女,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王**,男,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申请执行人赵成梅与被执行人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423民初26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650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且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了必要调查,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900余元。再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明确限制进行高消费行为。本案执行到位标的为900元,未执行标的为64100元。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维恒审判员 董文敬审判员 张新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彩云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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