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文仙、杨坤乾等姚连琴、郑俊瑶、郑益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521执148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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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521执1487号之一案件名称
高文仙、杨坤乾等姚连琴、郑俊瑶、郑益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清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高文仙;杨坤乾;姚连琴;郑俊瑶;郑益忠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521执14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文仙,女,汉族,1962年10月23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德清县。 申请执行人:杨坤乾,男,汉族,1962年9月4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德清县。 委托代理人:杜学新,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姚连琴,女,汉族,1977年9月30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德清县。 被执行人:郑俊瑶,男,汉族,2001年10月12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德清县。 被执行人:郑益忠,男,汉族,1974年10月7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德清县。 申请执行人高文仙、杨坤乾诉被执行人姚连琴、郑俊瑶、郑益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浙0521民初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1812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文仙、杨坤乾已与被执行人郑益忠达成执行和解,本案以和解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尚有执行款人民币118124元未受偿(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7月9日,其后利息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算方式计算),在履行期间,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本院将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鉴于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521执14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田芳 审判员姚舟德 审判员陈文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邵鹏云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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