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长年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3执6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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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3执600号案件名称
韩长年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韩长年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3执600号被执行人:韩长年,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被执行人韩长年责令退赔一案,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3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韩长年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1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等信息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韩长年有工资收入,亦未发现被执人韩长年在银行有其它存款,又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住房公积金双牌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查询不动产信息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及住房公积金收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又向被执行人韩长年户籍所在地委托查询未发现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将被执行人韩长年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2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87826.2元,尚未执行到位287826.2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昊审判员 成春林审判员 杨为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江英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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