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区兴万赢物资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2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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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2436号案件名称
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区兴万赢物资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区兴万赢物资经销处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32436号 原告沈阳市铁西区兴万赢物资经销处。经营场所:辽宁省沈阳市XX街XX号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06MA0UACP43T。经营者刘贺,男,1981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XX街XX号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于文,男,该公司销售。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1569859M。法定代表人陈耀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杰,男,该公司项目物资部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铁西区兴万赢物资经销处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铁西区兴万赢物资经销处撤回起诉。本院已减半收取了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841.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王 琦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叶 娟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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