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文浩、乔大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204民初105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0204民初1052号案件名称
赵文浩、乔大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赵文浩;乔大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204民初1052号原告:赵文浩,男,199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告:乔大志,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原告赵文浩诉被告乔大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浩撤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1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傅治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佟思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