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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胜华、陈吓俤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25民初1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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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425民初1588号
  • 案件名称

    杨胜华、陈吓俤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杨胜华;陈吓俤
  • 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25民初1588号原告:杨胜华,男,1985年06月15日生,苗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被告:陈吓俤,男,1985年01月0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胜华与被告陈吓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胜华于2021年09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胜华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胜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882.00元,由原告杨胜华负担。审 判 员  殷 姣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吴 义书 记 员  柯可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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