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胜华、陈吓俤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25民初1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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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425民初1588号案件名称
杨胜华、陈吓俤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杨胜华;陈吓俤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25民初1588号原告:杨胜华,男,1985年06月15日生,苗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被告:陈吓俤,男,1985年01月0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胜华与被告陈吓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胜华于2021年09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胜华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胜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882.00元,由原告杨胜华负担。审 判 员 殷 姣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吴 义书 记 员 柯可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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