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美联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重庆鹏汇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皝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0民初168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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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0民初16857号案件名称
重庆美联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重庆鹏汇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皝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重庆美联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上海皝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鹏汇房地产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16857号原告:重庆美联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法定代表人:张锦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剑星,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梦颖,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鹏汇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法定代表人:余晶。被告:上海皝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黄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美联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鹏汇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皝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美联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且在收到本院送达的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重庆美联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崔艺萍书记员 陈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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