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寅丞、杨宁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民终187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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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民终18703号案件名称
赵寅丞、杨宁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赵寅丞;杨宁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民终187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寅丞,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马尔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川,四川合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宁,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上诉人赵寅丞因与被上诉人杨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21)川0181民初2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寅丞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未申请诉讼费用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寅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谷金霞审 判 员 付冬琦审 判 员 陈丽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黄 霞书 记 员 邓丽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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