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栾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慧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11执恢6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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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11执恢62号之二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栾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慧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石家庄市栾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慧明;牛春菊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11执恢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栾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惠源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589976-9。被执行人:钱慧明,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元氏县。被执行人:牛春菊,女,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栾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牛春菊、钱慧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111执恢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丽君审判员 王 峰审判员 李素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索良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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