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嘉晨、万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1执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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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31执377号案件名称
王嘉晨、万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武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嘉晨;万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1执377号申请执行人:王嘉晨,男。被执行人:万振,男。王嘉晨申请执行万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依据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431民初508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约定,由被执行人万振归还申请执行人王嘉晨(2021年5月17日至2021年8月31日)档期借款6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6550元并予以扣划,案件款6500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431执3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白党辉审 判 员 李 涛人民陪审员 雪国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梅 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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