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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廷明与重庆方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敬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98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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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民初9884号
  • 案件名称

    蔡廷明与重庆方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敬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蔡廷明;重庆方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敬全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9884号原告:蔡廷明,男,汉族,1957年10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方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金路37号1幢13-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0H4CG90。法定代表人:李方义。被告:郭敬全,男,汉族,1974年1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蔡廷明与被告重庆方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郭敬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廷明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廷明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廷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蔡廷明负担。          审  判  员    冉  渝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郑  巧书  记  员    樊怡伶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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