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廷明与重庆方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敬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98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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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民初9884号案件名称
蔡廷明与重庆方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敬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蔡廷明;重庆方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敬全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9884号原告:蔡廷明,男,汉族,1957年10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方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金路37号1幢13-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0H4CG90。法定代表人:李方义。被告:郭敬全,男,汉族,1974年1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蔡廷明与被告重庆方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郭敬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廷明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廷明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廷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蔡廷明负担。 审 判 员 冉 渝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郑 巧书 记 员 樊怡伶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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